1、由检察院
管辖。客观方面表现为司法工作人员使用
暴力逼取
证人证言的行为。
2、所谓暴力,既包括捆绑悬吊、鞭抽棒打、电击水灌、火烧水烫等直接伤害
证人人身使其遭受痛苦而被迫作证的肉刑,亦包括采取长时间罚站、不准睡觉、冻饿、曝晒等折磨证人身体、限制证人人身自由而迫其作证的变相肉刑。
3、证人是
当事人以外的了解案件情况并问
司法机关进行陈述的
诉讼参与人。其知道案件情况,还未向司法机关陈述,有关人员使用暴力欲逼取其
证言,亦应视为本罪的证人。证人,有的认为仅限于
刑事诉讼中的证人。我们认为,其不仅包括刑事诉讼中的证人,而且还包括
民事诉讼含
经济纠纷的处理、
行政诉讼中的证人,但不包括诉讼活动以外的证人,如
仲裁活动、纪律检查机关、行政机关调查取证活动中的证人。
4、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与
刑讯逼供罪相同。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明确的逼取证言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