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们捡到无主物时如果确定该
遗失物是无主物的,拾得人不能获得遗失物的所有权,在捡到无主物的情况下一般及时的归还给所有者,如果在没有返还渠道的应当交由公安机关。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1)第三百一十二条 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
处分权人请求
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2)第三百一十四条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3)第三百一十五条 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4)第三百一十六条 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
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