赌债并不能证明是
虚假诉讼。
虚假诉讼是指
当事人出于非法的动机和目的,利用法律赋予的
诉讼权利,采取
虚假的
诉讼主体、事实及
证据的方法提起
民事诉讼,使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裁定、调解的行为。
法院在审理
债务纠纷时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
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
【法律依据】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人民法院审理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
(一)
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
(二)出借人
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
(三)出借人不能提交
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
伪造的可能;
(四)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限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
(五)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
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
(六)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
(七)
借款人的配偶或者
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
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
(八)当事人在其他
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
(九)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
(十)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