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实行两审
终审制。
根据《
刑事诉讼法》第十条的规定
人
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被告人、
自诉人和他们的
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
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
辩护人和
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第
二审的判决、裁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都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十条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附带民事诉讼的
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第二审的判决、裁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都是终审的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