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行为人实施了
盗窃、诈骗、抢夺罪。司法解释指出: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达到“
数额较大”,为
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
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
犯罪论处。但具有以下情节之一的,可依照《
刑法》第269条的规定,以
抢劫罪定罪
处罚:
(1)盗窃、诈骗、抢夺接近“数额较大”标准的;
(2)入户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诈骗、抢夺后在户外或交通工具外实施上述行为的;
(3)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
(4)使用
凶器或以凶器相威胁的;
(5)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2、必须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当场”是指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的现场以及被人追捕的整个过程与现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是指对抓捕者或者阻止其窝藏赃物、毁灭罪证的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这里的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也应达到足以抑制他人反抗的程度,但不要求事实上已经抑制了他人的反抗。
3、目的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窝藏赃物,是指保护已经取得的赃物不被恢复应有的状态;抗拒抓捕,是指拒绝司
法人员的
拘留、
逮捕和一般公民的扭送;毁灭
证据,是指毁坏、消灭本人
犯罪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