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食品安全标准执行过程中的问题,
食品安全法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给予指导、解答。这一规定是食品安全法修改的新增内容,是对食品安全标准执行问题解答职责的明确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食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的限量规定及其检验方法与规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屠宰畜、禽的检验规程由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2、因此,与标准的制定权相一致,本条规定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标准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及时予以指导、解答。“有关部门”主要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农业行政部门、质量监督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