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
走私数额的定量定刑,若
数额较大且因二次
行政处罚后不知悔改的,处
有期徒刑或
拘役,并
处罚金,若走私
数额巨大且
情节严重的,处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若走私数额巨大且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有期徒刑或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
没收财产。若
行政部门人员
犯罪的,对方单位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
直接责任人处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严重的,处有期徒刑。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 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