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在餐厅无事生非,无故闹事,推大碾到路中央阻碍来往车辆,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破坏骚扰;
2.第二,吃甘蔗不给钱,踢倒风景区一堵围墙,强拿硬要,任意损毁
公共财物;
3.第三,拦截轿车、谩骂、
侮辱司机;
4.第四,对农民徐甲等随意殴打伤害。但如果分别看这四种情形的任意一种,都可能没有达到“
情节严重”、“情节恶劣”的程度。
5.本罪侵犯的客体是
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秩序和生活中人们应当遵守的共同准则。
寻衅滋事犯罪多发生在公共场所(也有一些发生在偏僻隐蔽的地方),常常给公民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造成损害,但是寻衅滋事罪一般侵犯的并不是特定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而主要是指向公共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