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是电动自行车,
机动车全责,电瓶车不需要
赔偿。
2.《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38条第1项“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行;”
3.《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2条第3项:“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
(二)如果是电动摩托车,摩托车全责。以下为相关依据
4.《道路
交通安全法》第36条:“机动车、
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
5.《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3条第2款“机动车在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应当依次排队,不得从前方车辆两侧穿插或者超越行驶”。
6.《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3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前车转弯、行经交叉路口的。”
7.《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47条“后车应当在确认有充足的安全距离后,从前车的左侧超越”。
(三)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车的判断,以时速20公里、50公里为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