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明确约定
工程款的支付期限和
逾期利息工程款包括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和保修金。如果使用《建设
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其第二节通用条款部分明确约定了各类工程款的付款数额、支付期限、催告期限和计息始期;如未使用的,应当参照约定之。
2、及时
主张权利施工管理,素有“低中标,勤签证,高索赔”之说。索赔是合同履行中,当发包人未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发生错误造成损失时,
承包人要求对方
赔偿的请求。索赔成功后,工程款可以追加,故索赔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当及时向工程师发出索赔通知。竣工验收后,应当及时向发包人送交完整结算资料,请求结算。欠款形成后,要在
诉讼时效内主张权利,以防丧失
胜诉权。
3、
解除合同发包人具有三种情形之一致使无法施工的,承包人经催告后可以解除合同: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当发包人屡屡失信时,双方已不具备合作基础,承包人应当果断解除合同。承包人解除合同源于发包人严重
违约行为,故可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
违约金,
赔偿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
可得利益)。
4、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经催告后,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
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拍卖,建设工程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这是法律赋予承包人的又一利剑,其效力还优先于银行的
抵押权及其他
债权人的债权,可有力保护承包人。
《
民法典》 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支付工程价款的责任】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
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