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流程是:
一、由一方向对方的
经常居住地的法院提交
起诉状、相关
证据材料,提起
离婚诉讼;
二、
立案庭对
当事人提交的材料予以审查,符合
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三、
法院开庭审理,在确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情况下,判决准予
双方离婚。
《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
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