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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优良工程评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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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 | 2024-02-25
工程质量标准等级应按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合同段、建设项目逐级进行评定,分部工程质量等级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单位工程、合同段、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等级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按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
法律依据:
建筑法》第六十一条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筑工程优良工程评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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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优良工程评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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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优良工程评定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等级应按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合同段、建设项目逐级进行评定,分部工程质量等级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单位工程、合同段、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等级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按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
26浏览 2025-05-15
建筑施工优良工程评定标准是怎样的
优异水平要求项目质量显著超越标准,关键项目必须达优,其他项目至少90%符合误差范围。合格程度则要求各项指标符合标准,关键项目合格,至少70%的测量点满足误差放宽标准。
39浏览 2024-04-22
建筑工程款支付优先清偿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一、建筑工程款优先清偿的条件 1、工程款债权人为被拍卖工程的承包人。就是说,拍卖建设工程之后,只有该建设公司的承包人才享有该拍卖款的优先受偿权。哪怕是同一对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因为其他工程产生的欠款,也不能在本项工程上主张优先受偿权。 2、该工程施工于1999年10月1日之后。施工于该日之后,无论该工程上是否设定担保物权,工程可均享有优先受偿权。施工于1999年10月1日之前,竣工或停工于1999年10月1日之后,分两种情况:该工程设定担保,担保物权优先于工程款优先权;未设定担保,工程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3、该工程款已经取得生效法律文书的确认。欠条等文书不是生效法律文书,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生效法律文书一般包括:判决、裁定、仲裁裁决以及经过公证的债权文书。 二、建筑工程款优先受偿的例外 1、工人工资始终处于第一顺位享有优先权。因此,当执行中员工申请支付工资、生活费的,应当裁决以被执行人的财产优先支付工人工资。然后,以剩余财产优先支付工程款。 2、被执行人控制的财产中,案外人享有所有权的财产,不得作为被执行人的财产强制执行。 三、执行中参与分配的条件 1、参与分配申请应当在执行过程中提出。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只能在针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程序开始后提出请求,其他时间提出,不予受理。 2、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言下之意,法人作为被执行人时,其他债权人一般不得参与分配。但是,企业法人未经清理或清算而撤销、注销或歇业的除外。 3、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为金钱债权。如果属于非金钱债权,参与分配的请求不会得到支持。 4、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全部债务。这是参与分配的实体要求,如果被执行人有足够的财产可供清偿,则不产生参与分配的问题。可是,现实中,被执行人几乎没有财产可供执行。 5、参与分配申请人已经取得执行依据。除劳动者工资外,其他债权人均需要取得执行依据,包括:判决、裁决、仲裁文书以及经过公证的债权文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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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评定优良标准
工程质量评定分为合格与不合格两个等级,应按分项、分部、单位工程、合同段和建设项目逐级评定。一、先根据各检验项目的实测值得出对分项工程质量的判定;二、根据分项工程的质量状况得出分部工程的质量评定结果;三、最后得出整个单位工程的质量评定结果。
19浏览 2025-01-10
建筑工程中对于建筑工程分包人是否有优先受偿权
[律师回复] 具体看情况的。在发包人与总承包人已完成结算并已结清所有款项的情况下,分包人是否享有代位权和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取决于是否存在发包人与总承包人恶意串通,故意减少工程价款进而损害分包人利益的情形,而这需要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具体查明后作出认定。而从举证责任的角度看,在发包人与总承包人已经提供了表面证据证明双方已经结清工程款的情况下,如分包人认为二者存在恶意串通、不合理损害其合法权益的情况的,分包人应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1、《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可予支持。分包人或实际施工人完成了合同约定的施工义务且工程质量合格的,在总包人或非法转包人怠于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时,就其承建的工程在发包人欠付的工程款范围内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可予支持。 2、《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规定,分包人或实际施工人完成了合同约定的施工义务且工程质量合格,在总承包人或转包人怠于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时,就其承建的工程在发包人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可以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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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良工程评定标准是怎样的
《建筑工程优良工程评定准则》规定,评定优良工程需考虑三方面:一是工程建设必须符合相应质量标准;二是所有基本项目必须达到优良水平的质量标准;三是允许偏差的检测项目中,至少90%的测点应在允许偏差范围内。
15浏览 2024-04-28
我伯伯是做建筑工程的,已经有五年时间了,现在生意发展的还算不错的,但是手下有很多工人的,一直都没有给钱农民工都不同意了,想问什么是建筑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呢?
[律师回复] 建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指的是某种特殊债权的效力优先于一般的债权,能在一般债权之前先得到满足。诉讼或仲裁程序中如何确认建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的条件。   1、施工方未放弃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前提条件   (1)《批复》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设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建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要怎么确定   (2)尽管优先受偿权系合同法规定的法定优先受偿权,保护的不仅是建筑施工企业的利益,还有效保护工人工资和材料商的货款,涉及社会公共利益,但因为开发商地位强势,实践中开发商为筹措资金,往往将在建工程抵押至银行贷款,而银行为了预防可能发生的风险,会要求建筑施工企业出具承诺函放弃优先受偿权,施工企业迫于压力而放弃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此时,承诺放弃优先受偿权,系对自身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私法自治的原则,是有效的。后续再主张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放弃无效,是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2、工程价款已确定且开发商存在逾期付款事实是实质条件   工程款数额确定是计算工程款优先受偿权行使的保证,如果工程款数额没有确定,就不应认定工程价款的行使期限已经逾期。建设工程价款属于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和其他依法优先受偿的费用,对优先受偿的工程价款数额不存在争议。最高人民法院《批复》规定:“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由此可见,优先受偿的建设工程价款仅指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的报酬以及工程材料费用。因开发商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如违约金、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以及勘察设计费用等不在优先受偿之列。   3、工程竣工日期是优先受偿权行使的核心,也是争议焦点   (1)我国《合同法》第286条及《批复》中规定了建设工程承包人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2)对工程竣工日期的争议如何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简称《解释》)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①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②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③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3)司法实践中,有大量的案件是建设工程在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之前或者之后停工但是停工一直延续,即所谓的“烂尾楼”工程,以后可能复工,也可能不复工,在实际竣工日期难以认定的情况下,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从何时起算?若停工状态持续至超过合同约定竣工日期后6个月的,承包人是否还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审判实践中各地法院做法不一,存在较多的争议。对何时起算6个月(是除斥期间,不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情形,故双方不能约定变更,更不能附条件行使)起点,主要有以下几种:    ①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对施工单位极其不利);    ②自建设工程合同解除或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对施工单位较为有利);    ③自停工之日起计算;   而在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召开了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中形成的《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明确规定,如果建设工程合同由于发包人的原因解除或终止履行,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自合同解除或终止履行之日起计算。该规定说明最高院对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起算时间的标准进行了调整,即以合同解除日作为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起算日。但这仅仅是个工作会议纪要,效力位阶极其低,期待立法部门或者最高院能够对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方式明确细化规定以避免争议。   4、诉讼保全措施不可少,拍卖程序是保障   拍卖不仅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活动,也是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一项重要的执行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进行拍卖、变卖或者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变价处理时,应当首先采取拍卖的方式。”可见,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或者依当事人申请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采取拍卖措施。执行依据是指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以及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如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   5、其他条件   (1)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与转让权的冲突。优先权具有不可分性,不论建设工程全部转让还是部分转让,承包人都可以就整个建设工程行使优先权。即使商品房被分割成若干单元出售,这种分割不影响承包人就整个工程行使权利。   (2)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与请求权的冲突。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给买受人,即房屋尚未竣工,或者虽已竣工但尚未交付,或者虽已交付但尚未办理过户登记,存在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与买受人的房屋交付请求权的竞合。最高人民法院《批复》规定,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因为,消费者购买房屋居住的权利属于生存权,应当受到特殊保护。   (3)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建设工程例外。不宜折价、拍卖的建设工程主要有非所有权的工程,即所有权不明确、有争议的建设工程不宜折价、拍卖;国家重点工程(国防工程、军事工程、高科技工程等)和有特殊用途的工程不宜折价、拍卖。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一种法定的优先权,该优先权基于法律的规定直接在债务人的财产上设立,无须转移财产的占有,也无须登记,优先权是不以占有或者登记为公示要件的权利。由于优先权无须公示即可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难免威胁、损害第三人利益甚至担保物权人的利益,因此,在实践中如何正确理解与适用就显得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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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评定优良的标准是
评定优良的标准是工程质量优良的标准要求该分部工程的所有分项工程均达到合格标准,且有以上的分项工程达到优良标准。工程质量等级标准单位工程质量合格的标准是要求其所有分部工程达到合格以上。工程质量评定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2浏览 2025-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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