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与
非机动车主次责任划分: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
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有
证据证明非
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
交通安全法律、
法规,
机动车驾驶入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
损害赔偿责任。减轻机动车损害
赔偿责任的比例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1、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减轻80%一90%的损害赔偿责任;
2、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
主要责任的,减轻60%一70%的损害赔偿责任;
3、非机动车、行人负
事故同等责任的,减轻40%一50%的损害赔偿责任;
4、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的,减轻20%一30%的损害赔偿责任。
哪些
交通事故可以按
简易程序处理
适用简易程序的交警在了解情况后,可以当场出具
事故认定书,确定各方
当事人的事故责任,也可以自事故发生当日之后的十日内出具。如果各方当事人请求调解彼此之间的
赔偿纠纷的,交警也可以现场调解,并把调解结果记录在事故
认定书上。调解自愿,当出现不愿意调解、当事人对认定书有异议或是拒绝在认定书上签字的情况时,不能调解。根据《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章之规定,按照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情形可以包括以下一些:
仅造成当事人
轻微伤的交通事故,轻微伤依据《人体
轻微伤鉴定标准》执行。
仅造成
财产损失的以下案件以下情况可由交警一人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但不是必须适用,有
交通肇事嫌疑的交通事故不适用简易程序。
(一)对事故事实以及成因有争议或是对之无争议但不能达成和解协议;
(二)因
无牌照、无检验合格或保险标志而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运载危险物品(易燃易爆、放射性等)车辆导致的交通事故;
(四)与公共设施、建筑物等设施发生交通事故的,也即车辆单方发生交通事故;
(五)驾驶员没有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交通事故;
(六)对有饮酒、服用国家
管制累精神药品或是麻醉药品可能的驾驶员造成的交通事故;
(七)对事故后当事人无法移动自身车辆的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