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证明
当事人(原、被告)的
诉讼主体资格的
证据(1)证明原、被告是夫妻关系的证据,如
结婚证、婚姻关系证明书、户口簿以及
身份证。
(2)如涉及构成
事实婚姻的,应提交
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3)证明被告下落不明的,应提交被告住所地或
经常居住地村委会、居委会或公安机关的证明。
2、证明婚姻关系破裂的证据
(1)如涉及
家庭暴力,应提交
法医鉴定,提出
证人。
(2)如涉及吸毒、赌博行为的,应提交居委会或村委会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涉及
行政处罚、
刑事犯罪的,应提交有关
处罚决定或
判决书。
(3)如涉及有
重婚行为或有配偶与他人
同居的,应提交上述行为相关的结婚证、子女出生证、
居住证明、相片或居委会、村委会、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等证据。
3、证明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有
共同财产的证据
(1)证明有房产的,应提交
房产证或
购房合同、交款发票或
出资证明;
(2)证明有银行存款并申请法院调查的,应提交银行帐号;
(3)证明有股票并申请法院调查的,应提交股东代码、资金帐号;
(4)证明有车辆的,应提交行驶证、车牌号
4、若有子女,证明由一方
抚养子女为宜的证据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
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
离婚协议,并亲自到
婚姻登记机关
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
债务处理等事项
协商一致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