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商标专用权应当包括:
(1)使用权:
商标注册人有权在其
注册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和服务上使用该商标,在相关的商业活动中使用该商标;
(2)独占权: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排他性的独占权利,其他任何人不得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擅自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3)许可使用权:商标注册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形式,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4)禁止权:对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擅自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商标注册人有权予以制止;
(5)设立
抵押权:商标注册人有权在经营活动中以其注册商标设立
抵押;
(6)投资权:商标注册人有权根据法律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将其注册商标作为无形资产进行投资;
(7)转让权:商标注册人有权通过法定程序将其注册商标有偿或者无偿转让给他人;
(8)
继承权:商标作为无形财产,可以依照
财产继承顺序由其合法
继承人继承;
2、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商标法》第三十九条
注册商标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有效期期满之前12个月可以进行续展并交纳续展费用。每次续展有效期仍是10年。续展次数不限。如果在这个期限内未提出申请的,可给予 6 个月的宽展期。若宽展期内仍未提出续展注册的,商标局将其注册商标注销并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