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直接向负责处理事故的交警提出要求查阅、复制照片即可。交通事故中受害方可以向公安机关要求复制现场照片。《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80条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
个人隐私,以及应
当事人、
证人要求保密的内容外,当事人及其
代理人收到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后,可以查阅、复制、摘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道路交通事故的
证据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复制的证据材料应当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事故处理专用章。”
交通事故现场照片,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证据材料,根据上述规定,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查阅、复制、摘录。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
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第七十四条 对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
民法院
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