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判处
拘役或者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宣告
缓刑的,一般不适用
减刑。
2、
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被判处
死刑缓期执行的,人
民法院根据
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
徒刑后,
终身监禁,
不得减刑、
假释。
《
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对被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
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
抢劫、
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
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
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被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罪犯,
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被减为无期徒刑的,或者因有
重大立功表现被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比照未被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在减刑的
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和减刑幅度上从严掌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
减刑条件与限度】被判处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
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 阻止他人重大
犯罪活动的;
(二) 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 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 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 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
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 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