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也称质权,就是
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
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
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
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卖得价金优先受偿。
《
公司法》第72条的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相互转让
股权而不受限制(除
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应当购买,不购买的视为同意。根据以上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
股权出质的应当经其他股东同意。
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七条的规定,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应当提交的材料有: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
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
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
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
公司印章)、质权合同、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
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
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下同)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该办法并没有要求提交其他股东同意的书面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