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法》
一、第三百零五条
1、在
刑事诉讼中,
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
2、故意作
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第三百零六条
1、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
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
证据,帮助
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
2、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
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4、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
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
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