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继承人的
继承顺序的特点如下:
1、法定性,是指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是由法律根据
继承人与
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直接规定的,不是由
当事人决定的。
2、强行性,是指对于法律规定的继承顺序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改变,继承人可以
放弃继承权,但不能放弃自己的继承顺序。
3、
排他性,是指法定继承人只能依法定的继承顺序参加
继承。
4、限定性,是指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仅适用于
法定继承,而不适用于
遗嘱继承,在遗嘱继承中
遗嘱继承人不受法定继承人继承顺序的限制,虽有前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
遗嘱人也可指定后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
《
民法典》(施行)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
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
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
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
同父异母或者
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