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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权和形成权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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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 | 2024-02-19
合同撤销权,即可撤销合同撤销权,是指撤销权人因合同欠缺一定生效要件,而享有的以其单方意思表示撤销已成立的合同的权利。在行使撤销权后,合同无效溯及合同成立之时,自始不发生效力。
形成权,是指依照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可以使已经成立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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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权和形成权的含义
合同撤销权,即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是指撤销权人因合同欠缺一定生效要件,而享有的以其单方意思表示撤销已成立的合同的权利。在行使撤销权后,合同无效溯及合同成立之时,自始不发生效力。形成权,是指依照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可以使已经成立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
6浏览 2025-02-14
合同撤销权含义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合同撤销权含义是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合同撤销权可以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合同撤销权的行使人必须是以权利受损害着的自我名义所申请行使的。行使合同撤销权是保护撤销权人的合法权益,对于撤销权的单方行为,是无须相对人同意便可以自主行使。 一、合同撤销权的概念 合同撤销权,即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是指撤销权人因合同欠缺一定生效要件,而享有的以其单方意思表示撤销已成立的合同的权利。相对于绝对无效合同而言,可撤销合同属相对无效合同,其在有撤销权的一方行使撤销权之前,合同对当事人仍有效力,故其相对无效。在行使撤销权后,合同无效溯及合同成立之时,自始不发生效力。合同撤销权是不同于债权人的撤销权,合同解除权的民事制度。 二、合同撤销权的分类 纵观合同法对撤销权行使的规定,有以下几种情况: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善意相对人在合同被追认之前可以行使撤销权。 2、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善意相对人在合同被追认之前可以行使撤销权。 3、合同一方当事人因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或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可以行使撤销权。 4、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实施或无偿、低价转让、处分其财产的行为,受损害的债权人有权行使撤销权。 上述 第 一、二两种情况,系无订立合同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相对人可以行使撤销权。第三种情形是违背意思表示真实原则,可行使撤销权。第四种情形是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可行使撤销权。所以,《合同法》规定可以行使撤销权的情况有4种,然而有些教科书和学者的理解上,只把上述第四种情况作为撤销权的行使,这是不完整的,导致审判实践中,理解发生分歧,适用法律产生矛盾。 《合同法》规定的上述四种撤销权的主体及行使条件分析来看,有其不同之处。 1、行使主体有两种情况,一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包括上述第 1、 2、3种情况;二是合同以外的权利受损害的第三人,为上述第4种情况。 2、实施撤销权的主体,必须以权利人的权利受损害或足以受损的权利人自己的名义申请行使。 3、从行使撤销权的条件分析,或者是合同一方当事人、或双方当事人实施了损害或足以损害另一方当事人或第三人(债权人)的合法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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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权的含义
撤销权是指,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39浏览 2025-01-30
不可撤销要约的情形包含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不可撤销要约的情形有哪些 合同法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释义】本条是对要约不得撤销的规定。 本条规定了不可撤销的两个例外,一是要约中有不可撤销的表示,二是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并依其信赖行事。本条的规定与《国际商事通则》第 2.4条第2款的规定是一致的,该款中规定:“在下列情况下,要约不得撤销: ()要约写明承诺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明要约是不可撤销的; 或()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该项要约是不可撤销的,而且受要约人已依赖该要约行事。”通则对此款作了解释,说明如下,可作为参考: 1、要约中不可撤销的表示不可撤销的意思表示可以用不同的方式作出,最直接和最清楚的方式是由要约人在要约中作一个有效的声明,如“这是一个确定的要约”、“我们坚持我们的要约直到收到贵方的回复”等。另外,还可以从要约人的其他表示或者行为推断出来。对于要约中规定的承诺期限,通则认为,如果当事人所在的法系确定,规定了承诺期限的要约为不可撤销的要约,则可以推断该要约为不可撤销。如果当事人所在的法系确定,规定承诺期限不足以显示要约的不可撤销性,则可以推断该要约并不是不可撤销的。通则并举了两个例子说明这个问题。 第一个例子是,一家旅行社在其发送的小册子中通知游客将组织新年度假旅游,并敦促游客在通知后3天内预订,否则过期将可能没有多少剩余名额。这个声明本身不表示在这3天内该要约不可撤销。 第二个例子是,乙准备建楼,向甲发出要约,其中声明:“9月1日后价格和其他条件将失效”。如果甲与乙属于同一法系,如果该法系认为其声明表明了要约的不可撤销,则要约不可撤销;如果该法系认为其声明并不能表明要约不可撤销,则要约并不是不可以撤销。但是,合同法本条第 (一)项的规定并不能作出通则那样的解释。按照本项的规定,要约中规定了承诺期限,则该要约就是不可撤销的。通则要适用于不同法系的不同国家,必须那样解释。 2、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并依其信赖行事 这种情况适用诚实信用和公平交易的原则,受要约人的信赖可源于要约人的行为,比如受要约人对要约人有所了解,或者以前在商业上就有来往等,因此相信要约人的要约不可撤销。受要约人的信赖也可源于要约本身的性质,如对某一项要约的承诺需要受要约人进行广泛的、费用昂贵的调查,或者某一要约的发出意在允许受要约人继续向 第三方发出要约。受要约人基于对要约不可撤销的信赖所做的行为,可以包括为生产所做的准备、购买或者租用材料或者设备、负担费用等等。只要这些行为在有关的贸易中可被视为是正常的,或者应是要约人所预见或者知悉的行为。通则也举了两个例子说明这个问题。 第一个例子是,甲是古董商,要求乙在3个月内修复10幅画,价格不超过一个具体金额。乙告知甲,为了决定是否承诺,有必要先对一幅画进行修复,然后才能在5天内明确答复。甲同意。基于对甲的要约的信赖,乙开始工作,甲在5天内不得撤销要约。 第二个例子是,为合作参与一个项目的投标,乙向甲发出要约,在要约期限届满前,甲已投标,但乙通知甲,声称不愿意再遵守要约。因为甲在投标时信赖了乙的要约,因此该要约在期限届满前是不可撤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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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权的含义具体有哪些
撤销权的含义为: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实施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当债务人通过放弃债权,无偿转让等方式无偿处分自己的财产导致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债务人的该行为。
7浏览 2024-09-09
合同保全中的撤销权是什么含义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合同保全中的撤销权是什么意思 所谓债权人撤销权,就是指在合同中,当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实施无偿转让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之标的为债务人的给付行为,而债权并非是直接支配债务人财产的权利,而是向特定人请求特定行为的权利。如果债务人将其财产处分,以致债务给付行为成为不可能,就会直接侵害到债权人的债权。因此,《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了债权人的撤销权,就是承认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有害及债权行为时,得声请予以撤销的权利。目的出于防止债务人实施不正当的逃债行为,充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二、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 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可分客观要件及主观要件。从客观方面看,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1)债务人有使自己的财产减少或负担增加的行为。包括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 (2)债务人的行为发生在债权成立之后,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在债权成立之前发生上述行为,此时债权尚不存在,不能认为该行为对债权造成损害。且债务人为上述处分行为后债权人仍与债务人发生法律关系,表明债权人愿意承担债权不能实现的风险,自不得请求撤销债务人发生在先的行为,所以债务人的行为必须发生在债权有效成立之后。同时,债务人的行为须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债务人的行为未发生法律效力,或者根本不会发生法律效力(例如属于无效民事行为),债务人的财产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则债权人无须通过行使撤销权保全自己的债权,而可以请求宣告债务人的行为为无效民事行为。所以,债权人只能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间的有效行为。 (3)债务人的行为危害债权。债务人的行为危害债权,是指债务人的行为会导致其作为债权担保的责任财产减少,使债权人的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 从当事人的主观因素来看,应当具备下列几个条件: (1)如果债务人所实施的行为为无偿行为,即合同法第74条规定的放弃到期债权和无偿转让财产,不管债务人或受益人是否有恶意,债权人均可以申请撤销。 (2)如果债务人的行为为有偿行为,则需要受让人具有恶意。受让人恶意,是指受让人从债务人处获得利益时,已明知债务人的行为损害r债权人的债权,而不考虑受让人是否具有侵害债权人的主观恶意。合同法第74条中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撤销债务人的行为。”这里的“受让人知道该情形”,既包括受让人知道债务人转让的财产价格明显低于一般的市场价格,同时还包括受让人知道债务人的行为会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损害。如果受让人仅知道该财产转让的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而不知该出让人(即债务人)的行为会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不能认定受让人有恶意从而行使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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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权的含义具体是什么
撤销权的含义为: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实施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当债务人通过放弃债权,无偿转让等方式无偿处分自己的财产导致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债务人的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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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保全中的撤销权是什么含义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合同保全中的撤销权是什么意思 所谓债权人撤销权,就是指在合同中,当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实施无偿转让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之标的为债务人的给付行为,而债权并非是直接支配债务人财产的权利,而是向特定人请求特定行为的权利。如果债务人将其财产处分,以致债务给付行为成为不可能,就会直接侵害到债权人的债权。因此,《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了债权人的撤销权,就是承认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有害及债权行为时,得声请予以撤销的权利。目的出于防止债务人实施不正当的逃债行为,充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二、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 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可分客观要件及主观要件。从客观方面看,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1)债务人有使自己的财产减少或负担增加的行为。包括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 (2)债务人的行为发生在债权成立之后,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在债权成立之前发生上述行为,此时债权尚不存在,不能认为该行为对债权造成损害。且债务人为上述处分行为后债权人仍与债务人发生法律关系,表明债权人愿意承担债权不能实现的风险,自不得请求撤销债务人发生在先的行为,所以债务人的行为必须发生在债权有效成立之后。同时,债务人的行为须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债务人的行为未发生法律效力,或者根本不会发生法律效力(例如属于无效民事行为),债务人的财产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则债权人无须通过行使撤销权保全自己的债权,而可以请求宣告债务人的行为为无效民事行为。所以,债权人只能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间的有效行为。 (3)债务人的行为危害债权。债务人的行为危害债权,是指债务人的行为会导致其作为债权担保的责任财产减少,使债权人的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 从当事人的主观因素来看,应当具备下列几个条件: (1)如果债务人所实施的行为为无偿行为,即合同法第74条规定的放弃到期债权和无偿转让财产,不管债务人或受益人是否有恶意,债权人均可以申请撤销。 (2)如果债务人的行为为有偿行为,则需要受让人具有恶意。受让人恶意,是指受让人从债务人处获得利益时,已明知债务人的行为损害r债权人的债权,而不考虑受让人是否具有侵害债权人的主观恶意。合同法第74条中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撤销债务人的行为。”这里的“受让人知道该情形”,既包括受让人知道债务人转让的财产价格明显低于一般的市场价格,同时还包括受让人知道债务人的行为会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损害。如果受让人仅知道该财产转让的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而不知该出让人(即债务人)的行为会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不能认定受让人有恶意从而行使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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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意撤销权的含义是什么
任意撤销权是指未经公证的赠与、或非履行道德义务的赠与,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以前无需任何理由均可撤销赠与的权利。行使任意撤销权的条件包括:1.赠与合同尚未履行,赠与物的物权尚未发生转移。2.赠与合同不具有社会公益和道德义务的性质。3.赠与合同尚未经过公证。
9浏览 2025-01-29
可以行使合同撤销权的情形包含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行使撤销权的条件有哪些 1、债务人实施的是处分财产的法律行为,如放弃债权,无偿转让财产、债权、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债权,为他人提供担保等,处分行为既可以是无偿的,也可以是有偿的。债务人实施的事实行为如丢弃其财物,债务人实施不会使其财产减少的非处分行为,如出租财物,债权人不能对之行使撤销权。因此,只有在债务人的处分行为为有效民事法律行为时,才发生债权人的撤销权。 2、债务人的行为须危害债权。所谓危害债权,是指债务人的行为使其该般财产减少到不能清偿该般债权人的全部债权。若债务人的行为并不能使其财产减少至影响其清偿能力,债权人仍能受完全的清偿,也不发生撤销权。债务人的行为是否危害债权,应以债务人实施行为时的客观情况为准,由债权人负举证责任。 3、《合同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撤销权属于除斥期间,不能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4、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只能通过诉讼方式解决。需要指出的是,若债务人的处分行为是无偿的,则不论第三人有无恶意,债权人均可行使撤销权;若债务人的处分行为是有偿的,则只有第三人为恶意时,债权人才能行使撤销权,旨在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二、哪些情形下撤销权消灭根据《合同法》第55条的规定,撤销权消灭的原因有以下几种: 1、撤销权因除斥期间经过而消灭。 2、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放弃撤销权。在上述除斥期间,当事人知道了撤销事由后,不但不提讼或者申请仲裁,反而明示放弃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明确表示”的方式是口头的或书面的均可。 3、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在上述除斥期间,当事人知道了撤销事由后,虽然没有明示表示放弃撤销权,但以自己的行为放弃的,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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