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纳
挪用公款,会不会追究会计的责任,就要看会计对此
犯罪行为知不知情、有没有参与。如果参与其中,就与出纳构成
共犯。如果不知情,就不需要承担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
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会计知情,就属于
共同犯罪,应当负
刑事责任,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
处罚。若会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
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
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