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股权质押为
债务担保的,属于
担保物权一种,在
债务人逾期不偿还
债务的情况下,质权人可以行使质权,
实现担保物权。
2、《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第四百三十七条【质权的及时行使】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
期限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
民法院拍卖、变卖
质押财产。
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出质
人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
赔偿责任。
第四百四十三条【以基金份额、
股权出质的质权设立及转让限制】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
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
清偿债务或者提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