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定程序上来说发生
人员伤亡事故是应当扣留双方
机动车并对其进行检验鉴定。
2、《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因
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
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
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应当妥善保管。
第四十四条: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
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对驾驶人
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仍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