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构成本罪的关键是,
行为人须有倒卖文物的行为。
2、倒卖文物必须达到
情节严重的程度,方能构成本罪。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倒卖珍贵文物的;倒卖文物
非法获利数额较大的;倒卖文物数量较大或者次数较多的;造成文物流失难以返回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等。
3、本罪的主体是自然人和单位,其中单位既可以是无文物
经营权的,也可以是有文物经营权的。主观方面须具有牟利的目的。至于行为人实际上牟利与否,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4、在我国的内海、领海倒卖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属于本罪与
走私文物罪的法条竞合,应以走私文物罪定罪
处罚。
5、将收藏的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倒卖给外国人,属于本罪与
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的法条竞合,一般应定非法向外国人出售、一赠送珍贵文物罪,但情节特别严重的,应以
倒卖文物罪定罪处罚。
6、自然人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可以并处
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