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
盗窃、抢夺或者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印章的行为。所谓抢夺,即公然夺取,是指当着公文、证件、印章所有人、保管者、使用者的面而突然夺取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既可以是乘人不备,又可以是在他人有备的情况下公然夺取,如在保管人患病、中轻度醉酒减弱防护能力但神智清醒的情况下公开夺取等。公然夺取必须针对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而实施。不然,虽有抢夺行为,但不是抢夺公文、证件及印章或虽是公文、证件或印章但不是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或印章,也不能构成本罪。构成
犯罪的,应是构成他罪如
抢夺罪、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
印章罪等。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l6周岁具有
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既可以是军人,又可以是非军人。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是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及印章而仍决意盗窃、抢夺或毁灭。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如果不知是公文、证件、印章而盗窃、抢夺或毁灭的,不能构成木罪,但可构成他罪如
盗窃罪、抢夺罪等。至于其动机可多种多样,或为了
招摇撞骗,或为了出卖谋利,或为了自用,等等。不论动机如何,均不影响本罪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