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协商,通过股东大会结合公司的章程进行确定,最后不行进行
起诉。
1、《
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
公司章程,依法行使
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
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有限责任损害公司
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
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
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第三十四条 股东按照
实缴的
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
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3、第三十五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
抽逃出资。
4、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
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
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
表决权的股东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