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法律规定, 看守所监管人犯、必须坚持严密警戒看管与教育相结合的方针,严禁打骂、体罚、虐待人犯。对于人犯欺侮、凌辱其他人犯,根据不同情节分别给予
警告、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禁闭的
处罚;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2、《
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 》第四十七条人犯在
羁押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根据不同情节分别给予警告、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禁闭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犯监规纪律、经教育不改正的;
(二)散布腐化堕落思想,妨碍他人悔改的;
(三)不服监管,经查确属无理取闹的
(四)故意损坏公物的;
(五)欺侮、凌辱其他人犯,侵犯他人
人身权利的;
(六)结伙
打架斗殴,经常扰乱管理秩序的;
(七)传授犯罪方法或者教唆他人进行
违法犯罪的;
(八)逃跑或者组织逃跑的;
(九)有其他违法
犯罪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