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做公司的股东。根据相关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公司、企业等经济体同等法律地位、
法人地位、经济地位。农民专业合作社也和其他公司等经济体一样,甲公司可以投资乙公司,成为乙公司的股东。股东作为投资者享有所有者的分享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推动经济的发展效果,促进资金的横向融通和经济的横向联系,提高资源配置的总体效益。
2、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四条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召开由全体设立人参加的设立大会。设立时自愿成为该社成员的人为设立人。 设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通过本社章程,章程应当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 (二)选举产生理事长、理事、执行
监事或者
监事会成员; (三)审议其他重大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