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
民法院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回
起诉:
(一)不存在
犯罪事实的;
(二)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的;
(三)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
犯罪的;
(四)
证据不足或
证据发生变化,不符合
起诉条件的;
(五)被告人因未达到
刑事责任年龄,不负
刑事责任的;
(六)法律、司法解释发生变化导致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
(七)其他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
对于撤回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撤回起诉后三十日以内作出不起诉决定。需要重新侦查的,应当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将
案卷材料退回公安机关,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并书面说明理由。
对于撤回起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或者新的证据,人民检察院不得再行起诉。
新的事实是指原
起诉书中未指控的犯罪事实。该犯罪事实触犯的
罪名既可以是原指控罪名的同一罪名,也可以是其他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