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诉人向
管辖提交
刑事自诉状,有
附带民事诉讼的,同时提交附带民事
自诉状。
1、人民在十五日内审查完毕,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决定
立案,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不撤回的,人民裁定不予受理。
2、对
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
证据的
自诉案件,应当
开庭审理,符合
简易程序适用条件的,可以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自诉案件,参照适用
公诉案件第
一审普通程序的有关规定。
3、被告人在自诉案件审判期间下落不明的,人民应当裁定
中止审理。被告人到案后,应当恢
复审理,必要时应当对被告人依法采取
强制措施。
4、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
审判长宣布
休庭,
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作出相关的判决。
法律依据: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一条
提起自诉应当提交刑事自诉状;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提交
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
第二百六十二条
自诉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自诉人(代为告诉人)、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
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联系方式;
(二)被告人实施
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
危害后果等;
(三)具体的
诉讼请求;
(四)致送的人民和具状时间;
(五)证据的名称、来源等;
(六)
证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