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构成强奸
共犯。有阻止对方实施强奸行为的义务,也具有履行阻止强奸行为义务的能力。能阻止而不阻止,主观上具有片面的共犯故意。但因是
不作为犯罪,仅在
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帮助犯,可以对其实行“双重
从轻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
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
减轻处罚或者免除
处罚。
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
暴力、
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
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或者
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
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