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中的争议事实必须缺乏直接
证据加以证明。
(二)
间接证据必须客观真实且必须与案件事实存在客观联系。
(三)没有任何一个间接证据能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每个证据须同其他证据相结合才具有证明作用。
(四)任何一个间接证据的证明意义,都是由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客观联系及与其他证据的相互结合所决定的。
(五)所有间接证据形成证据链条后得出必须是唯一的、排他的结论。
(六)在完全依靠间接证据定案时,如果其中任何一个间接证据被推翻了,就必须重新审视整个证据链条,如果在同一案件中存在两种以上的可能性,并且各有一些证据支持,就要重新调查,认真研究,直到排除其他可能性,才能定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