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登记人和实际
出资人不一致,可能会造成后面船舶所有权的争议问题,其登记人与实际出资人应就其船舶所有权及
经营权等做一个书面的
合同协议,明确双方
权利义务关系。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船舶所有人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应当向船籍港船舶
登记机关交验足以证明其合法身份的文件,并提供有关船舶技术资料和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的正本、副本。
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当对船舶所有权登记申请进行审查核实;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向船舶所有人颁发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授予船舶登记号码,并在船舶登记簿中载明下列事项:
(一)船舶名称、船舶呼号;
(二)船籍港和登记号码、登记标志;
(三)船舶所有人的名称、地址及其法定
代表人的姓名;
(四)船舶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和取得日期;
(五)船舶所有权
登记日期;
(六)船舶建造商名称、建造日期和建造地点;
(七)船舶价值、船体材料和船舶主要技术数据;
(八)船舶的曾用名、原船籍港以及原船舶登记的注销或者中止的日期;
(九)船舶为数人共有的,还应当载明船舶共有人的共有情况;
(十)船舶所有人不实际使用和控制船舶的,还应当载明光船
承租人或者船舶经营人的名称、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十一)船舶已设定
抵押权的,还应当载明船舶抵押权的设定情况。
船舶登记机关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船舶所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