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指明知是他人
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代为出售的行为。明知是犯罪所得,低价收买归己,或低价收买后高价卖出从中渔利,也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行为。如果双方事前通谋,则以
共同犯罪论处。
根据最人
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
盗窃、
抢劫、诈骗、抢夺
机动车相关
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7]11号)第一条规定:
只要
行为人明知是盗窃、抢夺、诈骗、抢夺的机动车,买卖、介绍买卖、典当、拍卖、
抵押或者用其抵押的,其行为涉及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五辆以上或者价值总额达到五十万元以上的。
即属于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
情节严重”情形,就要判处行为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的
赃物而予以
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处
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