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婚姻诉讼离婚需要的材料有:
1、双方
当事人的有效
身份证件,境内居民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境外居民可以为有效护照(外籍人员需要经本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国际旅游证件、在华居留证明等;
2、双方当事人的合法婚姻关系证明文件,在境内登记的,为
结婚证,在境外登记的,名称、形式依国别、地区的不同而不同;
3、如果涉及
财产分割,须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如房产
产权证书、股票持有证书、银行存款证明、保险、车辆等;
4、如果涉及子女
抚养问题,须提供子女的出生证明、
亲属关系证明等;
5、
民事起诉书;
6、
授权委托书;
7、书面意见;
8、相关
证据材料;
9、其他需要的材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
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
离婚协议书。
办理
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
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
债务处理等事项
协商一致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