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法院认定的
分居,就是指因夫妻感情不和,双方分开居住,且互不履行夫妻之间的义务(包括性生活等)。虽然不在一起住了,但不是因为感情不和原因,而是工作地点原因,或其他客观原因的,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分居。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两年”时间的计算方式:
1、从
提出离婚的夫妻二人共同认可的最后一次
同居的第二天起计算,到提出
离婚诉讼(一方向人
民法院
递交离婚诉讼状)的当天止;
2、分居时间应该连续计算,如果夫妻分居后又同居的,应当从夫妻最后一次同居结束后重新计算。
【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
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