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武器:
(一)
犯罪分子停止实施犯罪,服从人民警察命令的;
(二)犯罪分子失去继续实施犯罪能力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十条,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使用武器:
(一)发现实施犯罪的人为怀孕妇女、儿童的,但是使用
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
暴力犯罪的除外;
(二)犯罪分子处于群众聚集的场所或者存放大量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的,但是不使用武器予以制止,将发生更为严重
危害后果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