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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他人名义成立公司纠纷律师费如何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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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 | 2024-02-26
一、按件收费
一般无财产争议性质的案件,比如仅解除婚姻关系离婚案件、抚养权争取案件,都是采取按件收费的标准进行的,根据不同的案情收费一般在5000—20000。
二、计时收费
一般在律师提供前期咨询服务的时候都是计时收费的,根据咨询案件类型不同、复杂程度不同,一般收费是200—500元一小时。
三、按标的额收费
案件存在财产争议的,一般以诉讼标的为基础,按比例收取律师费
1.争议标的在10万元以下部分 8%—10%,最低一般不低于5000元;
2.争议标的在10万元以上但在100万元以下部分 6%—7%;
3.争议标的在100万元以上但在500万元以下部分 5%;
4.争议标的在500万元以上但在1000万元以下部分 3%;
5.争议标的在1000万元以上但在5000万元以下部分 1%;
6.争议标的在5000万元以上部分 0.5%。
以上数据均为部分收集整理和不完全统计,不具备普遍性,仅供参考。除了以上收费标准以外,还有一种比较特殊的风险代理,风险代理收费方式一般为前期仅收取成本费用,判决后或者执行后按标的额一定比例收取费用,这个比例一般不超过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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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他人名义理财的收益归谁
31浏览 2025-04-23
抚养费纠纷以谁的名义诉讼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要看具体的情形,抚养费纠纷案件,如果离婚时双方就抚养费没有约定,或者抚养孩子一方放弃抚养费的,再后悔时,只能以孩子名义。如果约定抚养费,一方不履行的,可以以自己的名义, 也可以以孩子名义。但是以谁的名义,主张的权利是不一样的。 1、以孩子名义,本方在此之前,已经垫付的抚养费,是不可以主张的。 2、以自己的名义,之前垫付的抚养费是可以主张对方返还的。 本方的主张,只能在诉讼时效内。《民法总则》生效后可以主张前三年的抚养费;在10月1日前,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可以主张从之前两年的抚养费。 (一)由于长期疾病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的一方,经查实确无力按照协议或判决支付子女抚养费,且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大部分子女生活费用的,经给付一方请求,可以免除; (二)因犯罪被收监劳动改造,无力支付子女抚养费的一方,可以免除; (三)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其配偶愿意负担子女生活费或教育费的一部分或者全部,原有支付义务的一方可以免除。 1、给付方由于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数额给付,而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有抚养能力的。 2、给付方因违法犯罪被收监改造或被劳动教养,失去了经济能力,无力给付的。但恢复人身自由后,有了经济来源,则仍应按原协议或判决给付。 3、直接抚养子女方再婚,继父或继母愿意承担子女抚养费的一部或全部。在这种情况下,负有给付义务的一方所承担的抚养费数额可以相对减少。但继父或继母不愿抚养的,生父或生母的给付数额不能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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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他人名义诈骗罪判几年
诈骗5万属于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情况,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2浏览 2024-09-14
抚养费纠纷以谁的名义起诉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要看具体的情形,抚养费纠纷案件,如果离婚时双方就抚养费没有约定,或者抚养孩子一方放弃抚养费的,再后悔时,只能以孩子名义。如果约定抚养费,一方不履行的,可以以自己的名义, 也可以以孩子名义。但是以谁的名义,主张的权利是不一样的。 1、以孩子名义,本方在此之前,已经垫付的抚养费,是不可以主张的。 2、以自己的名义,之前垫付的抚养费是可以主张对方返还的。 本方的主张,只能在诉讼时效内。《民法总则》生效后可以主张前三年的抚养费;在10月1日前,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可以主张从之前两年的抚养费。 (一)由于长期疾病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的一方,经查实确无力按照协议或判决支付子女抚养费,且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大部分子女生活费用的,经给付一方请求,可以免除; (二)因犯罪被收监劳动改造,无力支付子女抚养费的一方,可以免除; (三)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其配偶愿意负担子女生活费或教育费的一部分或者全部,原有支付义务的一方可以免除。 1、给付方由于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数额给付,而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有抚养能力的。 2、给付方因违法犯罪被收监改造或被劳动教养,失去了经济能力,无力给付的。但恢复人身自由后,有了经济来源,则仍应按原协议或判决给付。 3、直接抚养子女方再婚,继父或继母愿意承担子女抚养费的一部或全部。在这种情况下,负有给付义务的一方所承担的抚养费数额可以相对减少。但继父或继母不愿抚养的,生父或生母的给付数额不能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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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他人名义诈骗罪怎么判
帮信罪和诈骗罪本身就是两种罪名,帮信罪误判诈骗罪可以向检察院申请重新审判,具体如何判刑还要看案情。1、帮信罪,情节严重的话,是会被判3年以下有期徒刑。诈骗金额较大,会被处3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如果诈骗金额巨大,就会被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2、诈骗罪和帮信罪,在主观方面都要求故意,但故意的内容不同,诈骗罪要求行为人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是一种具体的故意。
37浏览 2024-09-20
姓名权纠纷立案后如何撤诉
[律师回复] 对于姓名权纠纷立案后如何撤诉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姓名权纠纷立案后如何撤诉 这一问题,解答如下: 民事诉讼撤诉的方式及条件如下: 1、原告申请撤回,必须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向受诉人民提出内容明确的申请。申请撤诉是当事人行使处分权对自己的诉讼权利加以处分的具体体现,故需有内容明确的意思表示,才有可能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 2、原告申请撤回的目的必须正当、合法。依照处分原则的要求,当事人的处分行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实施方为有效。因此,原告申请撤回亦须以正当、合法为前提。也因如此,原告撤回的申请并不会当然地产生撤诉的效果,而需由受诉人民进行审查,并在此基础上裁定是否准许原告撤回。 3、原告申请撤回,必须基于自己真实的意思表示。所谓基于自己真实的意思表示,是指申请撤回必须是原告主动、自愿所为,而不能是被动、违心所致。因此,任何人(包括审判人员)既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原告撤回,也不得说服、动员原告撤回。 4、原告撤回的申请最迟应在受诉人民宣告判决前提出。不论是当庭宣判,还是定期宣判,均应如此。这样既可使原告有较为充分的斟酌时间,慎重地适时实施撤诉行为,同时又可避免因原告于宣判后再提出撤诉申请而损及受诉人民所作判决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因为判决一经宣告,即便尚未发生法律效力,非经法定程序,亦不得随意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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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他人名义诈骗如何量刑
45浏览 2025-06-05
冒名股东一般是如何定义的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股东一般是如何定义的 所谓股东,是指者以虚拟人(如死人或者虚构者)的名义,或者盗用真实人的名义向公司出资并注册登记。 2、股东的认定 被者虽然在工商登记上登记为股东,但也不能被认定为股东。因为: (1)如果被者是根本不存在的人,势必将因股东的缺位而导致股东权利义务无人承受,不利于维护公司法律关系的稳定。 (2)如果被者是姓名被盗用之人,因其实际并未出资,也并没有在公司章程上签字,其在股东名册上的签字也是被他人冒签,不符合法律规定,当然不能认定为股东。 股东也不能认定为股东。股东无非是为了规避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如果认定股东为公司股东,不但违反法律规定,而且将助长恶意行为。对公司的债务,应当由股东承担无限责任。 3、公司股东隐名、、挂名的法律后果 “挂名股东”(名义股东)的麻烦在于,其不但不是实际权利人,而且一旦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的,则名义股东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如果公司债权人以名义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挂名股东是无法对其进行抗辩的。也就是说,挂名股东得首先承担资本补足责任,然后才可向实际出资人追偿。 “股东”更糟糕,其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则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侵犯他人姓名权的民事责任及相应的行政责任。 此类问题的处置首要的是应保护被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且其应当优先于对第三人债权的保护,因为被受害人的人身权受到了侵犯。这就是公司法“解释三”之所以规定“当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被登记为股东的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或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的,不应当予以支持”的主要根源。 4、股东问题的几种解决路径 (1)通过工商部门直接解决。 被者向工商部门(在深圳市可拨打12020投诉)反映情况后,工商部门可以委托有关机关进行笔迹等文书鉴定,确认注册文件虚假事实后,由公司登记机关直接撤销公司登记或责成公司股东内部先自行处理股东的股份问题,然后办理变更登记。 (2)通过诉讼途径间接解决。 先由做出注册文件无效或类似文件无效的判决书,再请求工商部门依据判决书撤销公司登记,或做出相应变更。此类途径有: A、确权之诉。被者可以请求确认用以虚假注册公司的名称登记申请书、申请报告、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授权书、申请承诺书、承诺书、投资协议书等文件无效,此类诉请应属于案件受理范围,应当受理,因为确认真假,辨别是非是人民的基本职能;被者也可以请求确认冒用他人名义注册公司的行为无效,但后者让看来似乎有些越俎代庖,代行工商部门职权了,因此,此类诉请一般很难立案,还是选择前者较为稳妥。 B、侵权之诉。请求判令者停止对被者姓名权等权利的侵犯,排除妨碍,赔礼道歉。只要最后确认注册文件上签名全部虚假,则工商部门应当依据判决书,撤销公司登记或注销股东身份。但在实践中,工商部门往往会提出注册文件上签名虚假和注册文件无效不能划等号,拒绝被者的撤销申请,最终有可能使被者不能达到取消股东身份的目的。究其原因在于:和工商部门都不愿意主动承担确认注册文件无效的责任,万一确认错误,撤销了公司登记,将致使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无法得到保护,要知道存在股东的公司一般十有八九都有大量外债等问题的。 C、在诉讼中直接免责。上海市高级人民《关于审理涉及公司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二)》在处理股权确认纠纷的相关问题中规定:“ 债权人向工商登记文件中的公司名义股东主张其承担出资不实的赔偿责任的,人民应予支持。名义股东向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后,可按照约定向实际出资人追偿因此遭受的损失。在上述纠纷中,公司债权人将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列为共同被告的,人民可以根据案情判决双方承担连带责任。名义股东有充分证据证明自己系被他人为股东的,不予承担责任。”可见,被者也可不主动去注销自己的股东身份,等到公司债权人向公司股东主张出资不实的赔偿责任时,再举证证明自己系被他人为股东的,这样也可免责。但是到那时往往既有公司债权人的反对,也有公司其他股东推卸责任不予配合的可能,被者全身而退难度很大。在实践中,也很有可能判决被者先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然后再由被者向者追偿,毕竟全国只有上海市高级人民有此类规定。 D、通过行政诉讼直接工商部门,请求判决工商部门撤销虚假登记。此路径最为直接有效。虽然依据法理,工商部门完全有义务有能力撤销虚假登记,但是缺乏可供工商部门操作的具体法律依据,因此应当判决工商部门撤销虚假登记,这样既可以填补相关法律缺失所造成的漏洞,也可以防止弄假成真。但是目前还没有看到以此路径取得成功的案例,因此诉讼风险较大,因为工商部门职责的确是负责形式审查,没有职责也无法对每份注册文件的真实性通过文笔鉴定或实际调查等进行实质审查。 (3)通过追究刑事责任的途径解决。 在股东案件中,往往伴有伪造、变造身份证,私刻印章伪造公司文件,伪造验资证明等行为,这些行为情节严重的,或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或构成伪造、变造身份证罪,或构成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对已经构成刑事犯罪,可以先通过追究刑事责任,然后再凭刑事判决书,请求工商部门撤销登记或作出处理。但在实践中,这种刑事责任追究往往非常困难,很难见到,因为仅“情节严重”就很难界定和准确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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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出资人和名义股东发生纠纷要怎样解决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隐名出资人和名义股东发生纠纷要怎样解决问题解答如下, 隐名出资人和名义股东发生纠纷怎么解决 隐名出资人和名义股东发生纠纷时,应遵循契约自由、意思自治的原则,只要双方达成的协议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案情简介】 2010年5月份,李某与王某、赵某协商成立家具公司,但由于个人原因,李某不希望被登记成为公司股东。经过考虑后李某找到战友蔡某,希望蔡某成为家具公司的名义股东,蔡某表示同意。后李某就与蔡某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李某出资30万元与王某、赵某成立公司,蔡某登记为公司名义股东,李某是公司的实际股东,李某享有股东的一切权利义务,蔡某不享有股东的任何权利义务。协议签订后,李某将30万元存入蔡某账户上,后蔡某将该资金存入公司账户。由于运转良好,5月份,公司支付给蔡某股东分红款23850元。李某认为自己才是公司股东,就找到要求蔡某支付分红款,但是蔡某认为其与李某签订的协议无效,李某无权要求分红款。经多次协商无果后,李某将蔡某和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蔡某和公司支付其分红款23850元。请问李某的诉讼请求能否被人民支持? 【法律解读】 律师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李某与蔡某签订的协议是否有效及李某的身份如何界定。 在设立公司过程中,出资人出于某些原因,有时会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一般将该出资人称为隐名出资人,而记载于公司章程和工商登记资料上的股东则被称为名义股东。实践中对于隐名出资人与名义股东签订的协议是否有效及隐名出资人是否就是公司的股东一直存有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第二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不予支持。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不予支持。” 律师分析认为:隐名出资人和名义股东发生纠纷时,应遵循契约自由、意思自治的原则,只要双方达成的协议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由于本案中蔡某与李某签订的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故该协议合法有效。李某也通过蔡某履行了出资义务,故李某是公司的隐名出资人。根据协议约定,李某有权要求蔡某支付股东分红款。由于实际出资人并不意味着就一定是公司股东,故李某要求公司支付分红款不能成立。 因此,李某可请求蔡某支付分红款23850元,但无权要求公司支付该分红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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