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危险方法
危害公共安全的
犯罪,是一个独立的
罪名,以放火、
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各种不常见的危险方法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以下条件会构成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一)主观要件: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二)主体要件:主体为一般主体;
(三)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社会
公共安全的管理秩序;
(四)客观要件:表现为
行为人故意使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法律依据】
《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
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或者
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