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刑,又称为从刑,是补充
主刑适用的
刑罚方法。我国
刑法中规定的附加刑包括
罚金、
剥夺政治权利、
没收财产。对于
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
驱逐出境。
1、罚金是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
判
处罚金刑,应当以
犯罪情节为根据,并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决定罚金数额。
2、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人参加管理国家和政治活动的权利的刑罚方法。根据刑
法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一是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二是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三是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四是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一般来说,剥夺政治权利不是只剥夺上述部分权利,而是同时剥夺上述四项权利。剥夺上述四项权利,不以犯罪人已经具有上述权利为前提,所以,对于被
判处死刑或者无期
徒刑的外国人,仍应剥夺上述四项权利。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人,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不得行使上述四项权利。
3、没收财产是将犯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
没收财产事实上是没收犯罪人合法所有并且没有用于犯罪的财产;不得以追缴犯罪所得、没收
违禁品与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来代替或折抵没收财产。
4、驱逐出境是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边)境的刑罚方法。
由于驱逐出境仅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包括具有外国国籍与无国籍的人),故是一种特殊的附加刑。
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必须遵守我国法律,不得违反我国刑法实施
犯罪行为。如果犯罪的外国人继续居留我国境内有害于我国国家、社会与公民利益,有在我国境内再犯罪的可能性,就可以单处或者并处驱逐出境。但是,应当慎重适用驱逐出境,适用时不仅要考察犯罪的性质、情节与犯罪人的具体情况,而且要考虑我国与其所属国之间的关系以及相关国际形势。因此,对犯罪的外国人,不是“应当”驱逐出境,而是“可以”驱逐出境。独立适用驱逐出境的,从判决确定之日起执行;附加适用驱逐出境的,从主刑执行完毕之日起执行。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十四条,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