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缓刑附加
剥夺政治权利,剥夺的期限从缓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根据我国《
刑法》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
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
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被
判处死刑、无期
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起算时间:就剥夺政治权利的起算时间,刑法也分别不同情况作出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和
死刑被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要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存在刑期起算问题判处
有期徒刑和
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其
附加刑刑期从有期徒刑和
拘役执行完毕之日起算,如果执行期间被
假释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应从假释之日起算附加于
管制刑的,与管制刑同时执行。但是对于判处缓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其附加刑的刑期如何计算没有相关规定,而实践中又存在被判处缓刑又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情况。有人认为,应当在
缓刑考验期满后开始计算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
因此,应当比照假释的有关规定,从缓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且被宣告缓刑后,在
缓刑期间又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在
撤销缓刑的同时,视新
判刑情况决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若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应在将来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后执行剥夺政治权利时,将已经执行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予以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