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股东
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定情形有:
1、公司股东滥用
公司法人及股东
有限责任而逃避
债务,应当对
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股东非货币
出资显著低于章程所定价额的,
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3、一人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
个人财产的,对公司
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未按章程规定缴足出资的,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5、股份有限
公司发起人非货币出资显著低于章程所定价额的,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6、
股份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7、股份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对认股人已缴纳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
连带责任。
8、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9、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在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对所投资的
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
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
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