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授予
专利权人的发明创造必须是符合
专利法第二条规定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如果申请的主题不是专利法所定义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则不能被授予
专利权;
2、授予专利权人的主题必须是属于可以授予专利权的主题范围,即不能是专利法第二十五条所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的范围;
3、授予专利权的主题必须是不能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
公共利益,即不能是属于专利法第五条所排除的情况;
4、授予专利权人的主题必须是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及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即授予专利权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与已有设计不相同或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如果所申请的主题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在审查阶段,可以成为驳回
专利申请的理由。
在专利权人被授予后,任何人发现专利权有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都可以以此为由向
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