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
合同履行地问题在实践中很容易发生争议。而且该相关司法解释也规定
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
民法院
管辖,这对
劳动者也是不利的。
劳动合同就其义务而言,劳动者的义务是提供劳动,而用人单位的主要义务是支付
工资并缴纳各项
社会保险费用。因此,
劳动争议纠纷管辖法院是可以以劳动
合同义务履行约定的管辖地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1条规定:“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
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
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地和单位所在地的定义应理解为: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所以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产生争议后,劳动者有
证据证明实际工作地点,可就近选择劳动争议仲裁委,便利于劳动者维权同时又节省维权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