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君,女,1963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前进四路××-×号×单元×××室,电话139956912××。
原告胡某某,女,1937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中山大道×××-×号×楼×号,电话139956912××。
被告张某娜,女,1961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
上海路×-×号×楼×号,电话159270680××。
诉讼请求:
一、确认原告张某君、共有物分割
纠纷上诉状原告胡某某对
被继承人张某忠的遗产(武汉市硚口区中山大道×××-×号×楼×号房屋的二分之一)
继承后各占三分之一的份额;
二、分割上述房屋:将该房屋判归原告张某君所有,由原告张某君根据被告所占份额按
评估价格对被告进行补偿;
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
诉讼费和其他合理费用。
事实和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