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的认定程序:
(一)交通事故的办理程序 向指挥中心
报警,指挥中心接警后,通知值班民警→抢救伤者,保护现场,初步了解案情→ 是否
道路交通事故→
立案、现场勘查、
调查取证→作出
事故认定,需要追究
刑事责任的,追究刑事责任→宣布
责任认定,并告知
当事人申请调解或向法院
起诉的权利→是否共同申请调解→组织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制作《
损害赔偿调解书》→根据
违法事实作出
处罚。
(二)处理交通事故需要提交的资料
(1)持交通事故当事人
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及
有效期限内的商业保险单据。
(2)开具
工资证明、
户籍证明、诊断证明、药费单据、车物损失证明。
(3)亡人事故,在公安交通部门领取死亡尸体处理通知书后,提供死亡注销证明(由
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死者
家庭成员户籍证明(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
(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
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时限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或者重新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五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