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认罪认罚最好不要签
认罪认罚书,因为从形式上讲,《
认罪认罚具结书》的签署是在
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的,并充分告知了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诉讼的有关利害关系,能最大限度体现其自愿性和真实性。一旦签署,意味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单方面声明、认可控方指控的
犯罪事实,效果不亚于此前做的供述笔录。当然,也不能完全排除有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心”签署的情况,比如
交通肇事案件中的
顶包者。已经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又反悔的,虽然该反悔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作为其曾作有罪供述的
证据,但仍需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判断。
2、认罪认罚具结书之中需要载明犯罪嫌疑人基本信息、认罪认罚情况、被指控的
罪名及适用的条款、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拟提出的从轻、减轻或者免除
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认罪认罚后案件审理适用的程序及其他需要听取意见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