牵连犯数罪并罚的理由:
1、牵连犯的客观方面表现为
行为人实施了两个以上符合特定
犯罪构成要件的危害行为;主观方面表现为在牵连意图的支配下具备了数个
犯罪故意;
犯罪客体方面表现为两个以上行为侵犯了不同的直接客体。
2、对牵连犯实行并罚符合罪刑相适应的
刑法基本原则,牵连犯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与无牵连关系的数个完全独立犯罪相比没有根本差别。
3、对牵连犯实行数罪并罚符合我国
刑事立法精神和发展趋势。近年来在刑事立法和司法解释中出现了对牵连犯进行并罚的规定。
4、对牵连犯实行并罚有助于摆脱理论困境、解决司法难题。牵连犯自其产生至现在面临的种种困境表明,牵连犯的研究已走进了死胡同,而对其实行并罚,把它视同并罚数罪,则牵连犯的存废、牵连关系的判断等一系列问题便迎刃而解。由于牵连犯的存在,在司法实践中,对同样的
犯罪事实,主张其为牵连犯以及
吸收犯、想象
竞合犯、结果加
重犯、单纯一罪者均有之,对牵连犯进行并罚,也会克服这些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