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申诉状,其应当记明:
(1)申诉人的基本信息、联系方式;
(2)申诉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3)申诉人签名、盖章或者捺指印及申诉时间。
2、
身份证明:自然人的居民身份证、士兵证、护照等能够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定
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等有效证件。
3、相关法律文书:原一、
二审判决、
裁定书等,经过人
民法院复查或再审的,应当附有驳回通知书、再审决定书、再审
判决书或裁定书。
4、
证据材料或者证据线索: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裁判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提起申诉的,应当同时附有
证据目录、
证人名单和
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需要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应当附有证据线索。
5、委托律师
代理申诉的,还应当提交委托
代理人的
授权委托书。